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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265号

束美云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5-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束美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65号原告束美云,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负责人张建勇。

原告束美云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协议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束美云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

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