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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903号

上诉人杨红涛与被上诉人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红涛,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杨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涛,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元仁,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书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顺兴,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霞,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上诉人杨红涛与被上诉人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杨红涛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们农民工工资53772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杨红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红涛及委托代理人朱元仁,原审被告杨顺兴及委托代理人杨新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共有16名劳动者(含原告杨红涛)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杨红涛不能代表其他15名劳动者,杨红涛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红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予以退还。原审原告杨红涛不服该裁定,上诉称:其是适格的原告,符合我国民事起诉的条件,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断。杨顺兴述称:其在本案中无责任,应由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红涛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们农民工工资53772元”,因其诉讼请求内容涉及到16名劳动者(含杨红涛)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杨红涛不能代表其他15名劳动者,杨红涛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杨红涛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