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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655号

徐勇辉与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勇辉,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万荣水,严双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55号原告徐勇辉,男,1980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1041-4。法定代表人曹江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荣水,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严双耀,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辉与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万荣水、严双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勇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