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94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婷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