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171号罪犯金彪,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了(2006)李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0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4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提出,罪犯金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金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彪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庆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张岩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焦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