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二重字第1-1号

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景先、赵明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景先;赵明义;牛海滨;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二重字第1-1号

原告: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路6号。

负责人:李言中,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景先,男,汉族,1945年12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柴文功,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娜,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义,男,汉族,1955年2月9日生,住宜阳县。

被告:牛海滨,男,汉族,1946年12月26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尹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杨景先、赵明义、牛海滨、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案外人张遂文等人正就本案中争诉土地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证,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该行政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申请中止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土地使用权证系本案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案必须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