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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584号

姜志强诉王端云、杨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志强,王端云,杨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志强,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端云,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翠芳,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姜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志强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姜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志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姜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璐

审 判 员  王 进

代理

审判员  彭红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辜 敏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