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53号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地址:蒙城县嵇康中路99号负责人陈保伟,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马井杰,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诉被告马井杰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淝河路顺裕丰酒类商行负担。
审判员 常保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