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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法执字第40-1号

陈利东与高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利东;高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东(又名陈晓东),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车江镇。被执行人高文林,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宝盖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法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26日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文林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它等额合法收入,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小平

审判员  陆元景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