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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30号

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绍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绍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南侧-南郡名邸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芳。 被告孙绍声,女,1968年4月8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绍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被告已交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