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初字第338号

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云南高德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云南高德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新时代燃气具酒店用品市场****。法定代表人支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欣、李红冉,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高德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曲靖市马龙县通泉街道杨官田村金阳路div>法定代表人赖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高德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私下与被告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高德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昆明亚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赛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