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林声远。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住玉林市仁东镇三山坡。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声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742.22元,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谭协飞
审判员 陈其冬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梦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