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武区执字第42-1号

郑婕、关景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郑婕;关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武区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婕,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系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共同申请人共7人。

被执行人:关景龙,男,1937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风城市人,系中南勘查局601队退休干部,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武区经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景龙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景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捷等7人共计人民币405241.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04元,执行费10230元。但被执行人关景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景龙银行存款421575.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蕾

审 判 员  江哲富

代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