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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64号

赵继昌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继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64号上诉人赵继昌。

上诉人赵继昌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受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赵继昌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办事处(下称提篮桥街道)确认原临潼街道精明导丝厂是原临潼街道办事处今提篮桥管辖的小集体企业;2、要求提篮桥街道1962年9月把精明导丝厂卖给他厂有侵权行为危害职工利益应付赔偿金36,000元;3、按沪社保业一(1997)10号文办。

本院认为,赵继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赵继昌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