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07号(2015)普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燕,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朱国翔,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郭海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国翔支付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翔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另查明朱国翔且无炒股记录及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00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单世平执行员 邱建忠执行员 马根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咏凌
审判长 单世平
审判员 马根上
审判员 邱建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