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武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方伟,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娟,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如上,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王新亮,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人,现住武城县城区。 被告吴连玉,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0日、2014年4月25日、2015年6月26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王新亮指定的账户汇款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15年4月25日、2015年6月26日王新亮为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元、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上网公开。
审 判 长 梁洪田
审 判 员 赵志刚
人民陪审员 刘宝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颜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