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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2号

方伟与王新亮、吴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伟;王新亮;吴连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武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方伟,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娟,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如上,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王新亮,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人,现住武城县城区。 被告吴连玉,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0日、2014年4月25日、2015年6月26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王新亮指定的账户汇款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15年4月25日、2015年6月26日王新亮为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元、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上网公开。

审 判 长  梁洪田

审 判 员  赵志刚

人民陪审员  刘宝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颜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