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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38号

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莫德元、孙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10-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莫德元;孙鲜;齐宗国;孙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吴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莫德元,男,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孙鲜,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齐宗国,男,生于1965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孙玉林,男,生于1974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德元、孙鲜、齐宗国、孙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