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吴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莫德元,男,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孙鲜,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齐宗国,男,生于1965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孙玉林,男,生于1974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德元、孙鲜、齐宗国、孙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