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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694号

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刘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应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程群策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清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