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刘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应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程群策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清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