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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73号

杨士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士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杨士点,男,生于1955年9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红伟,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士点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少庭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