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朱云仙。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滔勇,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耀华。被告许乃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仙与被告胡耀华、许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云仙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10元,减半收取21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05费件元,由原告朱云仙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戴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宜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