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峰,任局长。申请执行人王清申请强制执行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提起申请执行的资格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吴张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