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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一审字第00022号

王清、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王清;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峰,任局长。申请执行人王清申请强制执行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提起申请执行的资格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吴张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