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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立调确字第19号

黄光辉、黄志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黄光辉;黄志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立调确字第19号

申请人:黄光辉,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申请人:黄志生,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光辉与申请人黄志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由

审判员梁勇文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上列申请人黄光辉与申请人黄志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2月27日晚上,黄志生因醉酒损坏黄光辉在连州市子内的冰箱、电视、摩托车等物品。连州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黄光辉家中被损坏的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2015年3月24日,连州市公安局出具连公聘字〔2015〕0000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被损害的物品总共价值壹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据此,申请人黄光辉要求黄志生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经连州市大路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黄志生(下称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给黄光辉(下称甲方)作为一切损失的补偿;

二、乙方于协议签订时将补偿款付清给甲方;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此事向乙方索要任何费用和追究任何责任;

四、双方同意到连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现上列申请人请求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免于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