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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行初字第63号

袁皆新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皆新,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63号原告袁皆新,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原告袁皆新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以被告已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皆新承担。

审判员  王剑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