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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872号

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曹某,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某,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昱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