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曹某,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某,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昱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