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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立调确字第18号

成雄强、成建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成雄强;成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立调确字第18号

申请人:成雄强,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申请人:成建华,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成雄强与申请人成建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由

审判员梁勇文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上列申请人成雄强与申请人成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6日下午,申请人成雄强发现自家羊棚的一只羊被动物咬死,检查发现羊棚内有一只黄狗在咬羊。黄狗见到成雄强后跑开,成雄强跟随此黄狗至公路,后另外一只黄狗从山上跑到公路。成雄强尾随两只黄狗到了浦东石其塝村成建辉家,成建辉的妻子称两只狗是成建辉家的。2014年12月27日下午,成雄强看到两只黄狗在半山腰追着羊,报警后随警察去了成建辉家,成建辉的弟弟成建华称两只黄狗是自己的。成雄强羊棚的羊被咬死四只,有一些羊不知去向。据此,申请人成雄强认为自己羊棚里的羊是被成建华家里饲养的狗咬死的,要求成建华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经连州市大路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成建华(下称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成雄强(下称甲方)人民币叁仟圆(¥3,000.00),并于2015年2月12日下午完成支付;

二、甲方同意在收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向乙方及其亲属索取费用及追究责任;

三、双方同意就本协议向连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大路边派出所保存一份,大路边司法所保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现上列申请人请求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免于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