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142号

杨华丽与殷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华丽,殷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42号原告杨华丽,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玲玲,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丽与被告殷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华丽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