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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商初字第1527号

乔瑞华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瑞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商初字第1527号原告乔瑞华,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王庄组。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瑞华诉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乔瑞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沈宗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