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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143号

孙业升与侯小刚、金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业升;侯小刚;金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孙业升(370784198009025518),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复员军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侯小刚(120225197301133411),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金媛媛(120224198107120025追加),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孙业升诉被告侯小刚、金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爱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业升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以买车、建筑房屋等需要为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累计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侯小刚立即给付欠款60000元。原告提供了被告侯小刚所写的借据一份,证实被告侯小刚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

被告侯小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从原告处借钱,被告金媛媛都清楚,为原告打欠条时,被告金媛媛也在场。欠原告60000元,应由被告侯小刚、金媛媛共同偿还。被告侯小刚提供了(2014)蓟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各负担50%。

被告金媛媛辩称,并不清楚被告侯小刚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只知道其中被告侯小刚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用于办其父丧事,但已经叫被告侯小刚偿还了。被告侯小刚为原告打欠条时,自己并不在场。

被告侯小刚向原告借款,应由被告侯小刚自行偿还,不同意与被告侯小刚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金媛媛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侯小刚、金媛媛对原告向本庭提交的欠条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孙业升、被告金媛媛对被告侯小刚提供的(2014)蓟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自2009年7、8月起被告侯小刚以买车、建房所需为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累计50000元。2010年春节前被告金媛媛因被告侯小刚父亲去世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被告侯小刚于2013年8月12日为原告写下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孙业升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侯小刚,2013,8,12。2014年3月13日被告侯小刚、金媛媛因感情不和,经本院主持调解,二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各负担50%。后原告多次持据催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在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侯小刚、金媛媛对原告所提供的欠条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从原告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借款6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各负担50%,该约定对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应按约定对所欠原告借款60000元各负担50%,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经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侯小刚、金媛媛各偿还原告孙业升借款30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侯小刚、金媛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侯小刚、金媛媛各负担325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杜艳东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