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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受初字第44号

陈锦贤、茅莉君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陈锦贤;茅莉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受初字第44号起诉人陈锦贤,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起诉人茅莉君,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2015年6月4日,本院收到陈锦贤、茅莉君的行政起诉状,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限期办结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起诉人;2、责令被起诉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3、责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次起诉所涉之内容,系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锦贤、茅莉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志建

代理

审判员  喻 捷

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季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