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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151号

李泽安与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泽安;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普通程序民事一审判决书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1151号 原告李泽安,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邹江玲,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冯小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泽安与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安委托代理人邹江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泽安诉称,2014年5月,原告给被告装修其户县、咸阳工地,约定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装修劳务费。工程如期完工,被告已确认验收。但被告迟迟不肯兑付约定的装修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2015年1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2015年1月底结清所有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兑现付款承诺。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璟华找到原告李泽安让其对位于西安市户县XX小区XX房XX小区XX单元房进行装修,告知是为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装修的,并口头约定两套房屋包工包料的装修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施工过程中,陈璟华代表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分4次将人民币7000元(前三次通过银行汇款,每次人民币2000元,第四次给付现金1000元)支付给原告李泽安。2015年1月16日原告李泽安到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装修款15000元,陈璟华将原告李泽安带到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财务室,由被告财务室工作人员给原告李泽安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户县、咸阳工地款项共合计15000.00(壹万伍仟圆整)于2015年1月底结清。”且注明欠款单位为君澜酒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上述事实,有2015年1月16日欠条一张、情况说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装修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在履行了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义务后,被告装修款未付,应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装修尾款150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泽安装修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君澜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沧石

代理

审判员    战  幸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宁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