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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35号

陆卫军与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严杏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卫军,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严杏芬,陆叙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35号原告陆卫军。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杏芬。被告严杏芬。被告陆叙兴。

原告陆卫军与被告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严杏芬、陆叙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陆卫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严杏芬、陆叙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