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35号原告陆卫军。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杏芬。被告严杏芬。被告陆叙兴。
原告陆卫军与被告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严杏芬、陆叙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陆卫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严杏芬、陆叙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