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30号之二原告焦玉健,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登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玉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毛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