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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30号之二

焦玉健与巩登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玉健;巩登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30号之二原告焦玉健,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登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玉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毛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