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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91号

陈煜与陈光强、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煜,陈光强,李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陈煜。被告陈光强。被告李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煜与被告陈光强、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冬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