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何峰,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牟笛,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蒋家淑,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牟笛诉被告蒋家淑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牟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峰、牟笛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峰、牟笛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策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向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