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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斯友平诉被告王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斯友平,王周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斯友平。

被告:王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友平诉被告王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友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友平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友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赛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