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斯友平。
被告:王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友平诉被告王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友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友平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友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赛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