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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787-1号

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787-1号 原告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6963038-2。 法定代表人冀慎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 法定代表人孙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78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