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787-1号 原告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6963038-2。 法定代表人冀慎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 法定代表人孙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78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