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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918-2号

张国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国峰,孙晓伟,谷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18-2号原告张国峰,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晓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谷玥,男,32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国峰诉被告孙晓伟、谷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鹤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