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18-2号原告张国峰,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晓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谷玥,男,32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国峰诉被告孙晓伟、谷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鹤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