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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77号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77号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焦正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伟龙,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维娜,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凯。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创格公司)诉被告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弘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应原告中青旅创格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凯美弘创的银行存款三十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元。现原告中青旅创格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凯美弘创公司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十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