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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550号

饶世凯与李明江、李开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饶世凯;李明江;李开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饶世凯,男,18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明江,男,20岁,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开旗,男,20岁,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饶世凯与被告李明江、李开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

原告饶世凯于2015年6月9日,以因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世凯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世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世凯承担。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