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饶世凯,男,18岁,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明江,男,20岁,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开旗,男,20岁,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饶世凯与被告李明江、李开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
原告饶世凯于2015年6月9日,以因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世凯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世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世凯承担。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