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1399号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路87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徐加泉,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吴新红,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徐加云,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刘兰芬,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高慎富,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杨士苓,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加泉、吴新红、徐加云、刘兰芬、高慎富、杨士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加泉、吴新红、徐加云、刘兰芬、高慎富、杨士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徐加泉、吴新红、徐加云、刘兰芬、高慎富、杨士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西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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