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65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负责人张亚纲,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秀英,女,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张笑颜,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被告北京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玲,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金安支行)诉被告冉秀英、被告张笑颜、被告北京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银行金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冉秀英价值1647209.74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金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冉秀英价值一百六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元七角四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