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任多贺,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秀、陈艳,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明阳,男,1994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被告郭春成,男,成年,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多贺诉被告郭明阳、郭春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郭明阳、郭春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多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多贺撤回对被告郭明阳、郭春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任多贺负担。
审 判 长 张巧荣
审 判 员 刘志丹
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