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通海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通海商城秀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3233059-6。法定代表人合俊江,任副主任。
被告华永贵,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海县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被告华永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以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服务中心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海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华永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海县市场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蔡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