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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191号

高某与王某、郭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王某,郭某,辛某甲,辛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辛某甲。被执行人辛某乙。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郭某、辛某甲、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郭某、辛某甲、辛某乙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王某、郭某、辛某甲、辛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西安市住房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现不在住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3)雁民执字第0119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某、郭某、辛某甲、辛某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王某、郭某、辛某甲、辛某乙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灵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