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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416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谭政凌、黄莉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谭政凌;谭秋萍;黄莉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初字第1416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波林,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伟权,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政凌,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黄莉娅,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谭秋萍,女,1991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被告谭政凌、黄莉娅、谭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秋萍坐落于柳州市航岭路7号金岭商埠17栋6单元4-2号[房产证: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为4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谭秋萍坐落于柳州市金岭商埠17栋6单元4-2号房产[房产证: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450000元。 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产由被告谭秋萍管理,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或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铁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韦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