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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33号

刘绍清、许思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绍清;许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清,男,1970年7月14日,壮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思伟,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绍清与被执行人许思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许思伟要求执行标的款32798.8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刘绍清,申请人刘绍清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元执字第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志辉

审判员  普爱民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