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清,男,1970年7月14日,壮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思伟,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绍清与被执行人许思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许思伟要求执行标的款32798.8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刘绍清,申请人刘绍清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元执字第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志辉
审判员 普爱民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