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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80号

原告王细波诉被告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昌义、钱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细波,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昌义,钱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王细波,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仁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环境卫生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张萍。被告齐昌义,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行,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细波诉被告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昌义、钱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细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细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际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