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96号
原告:闵祥文,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亮,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南路,机构组织代码15022385-9。
法定代表人:陈本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修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汪焕武,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祥文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汪焕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祥文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祥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闵祥文负担。
审判员 常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