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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313号

钟海与史乃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海,史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钟海,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汶上县人,现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史乃华,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钟海申请执行史乃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建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