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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刑二初字第92号

陈宗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宗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沂刑二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宗行,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仙游县人,住福建省仙游县。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28日至3月12日羁押于福建省仙游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厚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宗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农历8月至11月,被告人陈宗行与沂水县沂水镇湖埠西村郭京梅、福建省仙游县黄燕飞、沂水县沂水镇冯家庄村人徐养香、沂水县毛巾厂家属院赵蕾(均已判刑)共谋后,交叉结伙,先后到沂水县××镇××集市诈骗作案4起,骗取沂水县沂水镇大半城村张广美、沂水县沂水镇高家岭村龙善臻等人现金一宗,共计18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5年农历八月十四日,被告人陈宗行与郭京梅、赵蕾共谋后,到沂水县××镇××村集市,虚构事实,谎称受害人家中近日有灾,以需将家中财物供奉才能破解为名,骗取沂水县沂水镇大半城村张广美现金5500元。案发后,同案犯已发还给张广美5500元。 2、2005年农历十一月五日,被告人陈宗行与郭京梅、徐养香、黄燕飞共谋后,到沂水县四十里××镇××村集市,虚构事实,谎称受害人家中近日有灾,以需将家中财物供奉才能破解为名,骗取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孟家庄村任永美现金6000元。 3、2005年农历十一月九日,被告人陈宗行与郭京梅、黄燕飞、徐养香共谋后,到沂水县××镇××村集市,虚构事实,谎称受害人家中近日有灾,以需将家中财物供奉才能破解为名,骗取沂水县高庄镇柴阳村齐兆梅4600元。案发后,同案犯已发还齐兆梅4600元。 4、2005年农历十一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宗行与郭京梅、黄燕飞、徐养香共谋后,到沂水县××镇××村集市,虚构事实,谎称受害人家中近日有灾,以需将家中财物供奉才能破解为名,骗取沂水县沂水镇高家岭村龙善臻2600元。案发后,同案犯已发还龙善臻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广美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陈宗行及同案犯郭京梅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第3、4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宗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厚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夏小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